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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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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建光电,股票代码300269)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7号)的公告,因2014 年至 2016 年,其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 元,虚增利润 60,472,468.90 元。深圳监管局对联建光电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给予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联建光电提起诉讼,要求联建光电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020年12月3日,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观点是一致的,为2017年12月8日,双方还对重大性、因果关系、系统风险、被告责任、实施日等法律问题展开了剧烈的辩论。
现本案揭露日已确定,且联建光电在2018年12月19日发布受处罚的公告,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将于今年12月19日截止,投资者应把握时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2015年4月1日后购买联建光电股票并持有至2017年12月8日以后,在2017年12月8日以后持有或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联建光电提起索赔(具体认定以法院裁判为准)。
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18年3月1日),此交易记录联建光电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份,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如方便亲自到深圳中院核对身份信息的可不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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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