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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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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日海智能,股票代码:002313)于 2024 年 12月 17日发布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号)的公告,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查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日海智能涉嫌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0 件,涉案金额合计 26,756.1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至 2023 年 8 月 4 日涉嫌增至79 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日海智能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日海智能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日海智能曾于2023年 7月 13日发布受到证监会立案的公告,并于 2024 年1月4日发布受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公告。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查明:日海智能 2018 年至 2021 年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 3,343.32 万元、 虚增 368.29 万元、虚增 878.12 万元、虚减 3,014.19 万元,分别占日海智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7.58%、5.13%、1.5%、348.41%。导致日海智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日海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400 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提起索赔。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日海智能存在两次虚假陈述,符合下面任一次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都可参与(现涨跌买卖不影响索赔)。
日海智能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一)在2019年4月24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3年7月13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日海智能股票受损的投资者;
(二)在2023年3月2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4年8月5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日海智能股票受损的投资者。
日海智能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24年10月1日),此交易记录日海智能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有电子版,也可先提供电子资料);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证(正反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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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zqflw888.com (证券法律网)
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维权志愿团专家成员。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开始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成功组织全国十位律师向十家“造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索赔的《众志成城,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活动,撰写了多篇证券法律文章,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科苑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