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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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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永悦科技,股票代码:603879)于 2024年 4月 29日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盘前公告,证监会认为:一、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二、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拟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并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拟对董事长陈翔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永悦科技还发布董事长陈翔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的公告。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因永悦科技有两段虚假陈述,索赔分为两部分:
(一)在2023年8月28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3年9月18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永悦科技股票受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二)在2022年3月24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3年10月12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永悦科技股票受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永悦科技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此交易记录永悦科技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有电子版,也可先提供电子资料);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证(正反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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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维权志愿团专家成员。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开始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成功组织全国十位律师向十家“造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索赔的《众志成城,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活动,撰写了多篇证券法律文章,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科苑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