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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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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被预处罚 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4-01-09   54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思美传媒(股票代码:002712)2024年元月9日发布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浙江证监局认为在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的提问回复“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 涉嫌违反《证券法》,拟对思美传媒及责任人警告罚款。


2023 年 11 月 28 日,思美传媒跌停。29日,思美传媒以跌停价6.69元开盘,下午收盘也跌停。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认为:思美传媒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虚假陈述,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索赔条件:在2023 年11月27日下午购进思美传媒股票受损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思美传媒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2023 年11月27日至2023 年12月10日),此交易记录中思美传媒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有电子版,也可先提供电子资料)。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证(正反面)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01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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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维权志愿团专家成员。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开始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成功组织全国十位律师向十家“造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索赔的《众志成城,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活动,撰写了多篇证券法律文章,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科苑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