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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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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处分
深交所于2023年5月12日发布了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奥联电子,股票代码:300585)及相关当事人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认定:奥联电子于 2022 年 12 月披露拟设立孙公司,与胥明军合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制造销售业务,其在调研会议、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以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中多次提及的胥明军履历,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及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发布的澄清声明显示的胥明军相关履历不符,奥联电子未能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 导致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深交所认为:奥联电子未能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客观上,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履历失实事项已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深交所对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事件回放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奥联光能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制备、销售等。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收盘价为13.94元,2023年2月20日,奥联电子收盘价为38.23元,2023年2月9日最高价为45.24元,从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2月20日,奥联电子股价上涨174%,最高上涨225%。
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发布《回复公告》,在公告中补充说明了胥明军与钙钛矿业务有关的业绩,其中两条与华能清能院相关:一是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二是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2023年2月21日上午10点52分,华能清能院发布《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简称《澄清声明》),认为奥联电子公告部分内容严重失实,奥联电子股价20.01%跌停。
深交所2023年2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86号)认为:华能清能院于2023年2月21日午间发布《澄清声明》,表示奥联电子于2月13日发布的《回复公告》部分内容严重失实。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奥联电子认真核查并说明。
杭州众能也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认为《回复公告》涉及的胥明军主要业绩内容有夸大或失实,“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在其入职本公司前,该设备已完成向客户发货”。
奥联电子2023年2月23日发布对深交所2023年2月21日《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目前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2023年2月23日晚,奥联电子发布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3061号)的公告,称因奥联电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奥联电子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对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投资者索赔正式启动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奥联电子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索赔条件:在2022年12月9日以后购进,在2023年2月21日上午10点52分以后卖出或还持有奥联电子股票受损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奥联电子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23年3 月8日),此交易记录中奥联电子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有电子版,也可先提供电子资料);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证(正反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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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维权志愿团专家成员。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开始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成功组织全国十位律师向十家“造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索赔的《众志成城,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活动,撰写了多篇证券法律文章,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科苑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