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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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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审理作了新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下怎样认定虚假陈述、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证券市场风险,就成为广大证券律师及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新纶新材(原新纶科技,证券代码:002341)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判决,深圳中院在扣除系统风险后支持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在新司法解释下,新纶新材虚假陈述赔偿案会有什么变化?6月14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在新司法解释下的新纶新材虚假陈述案。
由于新纶新材虚假陈述案已有一审判决,原被告对虚假陈述事实、“三日一价”的争议不大,焦点集中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证券市场风险”等新司法解释修改后的焦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对于“重大性”,被告认为在年报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股价未明显上涨,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原告认为,被告被立案调查公布后,2019年6月26日、27日连续跌停,价格明显变化,具有“重大性”。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不能简单以行为时的股价变化来否认“重大性”。因为有些行为如隐瞒重大担保合同,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时,市场本来就不知道,不可能会有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变化。或者是年报发布虚增了营业额及利润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业绩可能达到市场预期,价格或者交易量可能不会产生重大变化,或者价格都有可能下跌,但受虚假业绩影响该证券价格实际上还是虚高的,投资者据此价格买入是受到欺骗的,在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后受损,当然也应该获赔。
对于“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原告买入股票,是受千洪电子重组等重大重组的影响,没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2017年以15亿收购千洪电子,被告2016年度总资产约为63亿(被告证据126页),占比为23.8%,远远达不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千洪电子重组不构成重大重组。就算上述行为是重大重组,原告2018年、2019年购入被告股票时的价格受到重大重组影响,在揭露日后基准价也同样受到重大重组的影响,重大重组是怎样影响原告购买被告股票?怎样否认“交易因果关系”?被告无法给予解释。
对于“证券市场风险”,被告认为应该参考指数进行扣减。原告认为从2017年4月25号到2019年7月30号,深圳成份指数在1000点左右上下波动,不存在“证券市场风险”,如果说要参考指数扣除投资者的损失,那计算出来是负值时,要相应增加投资者的损失,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是只站在造假一方欺压中小投资者。
经过剧烈的唇枪舌战,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判决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后支持投资者的全部请求。(对于部分涉及高管的案件择期另判)
现已有一审判决,在2017年4月25日以后购进新纶新材股票并在2019年6月26日以后持有或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到维权中来。
新纶新材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19年8月1日),此交易记录新纶新材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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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