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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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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重大重组影响探讨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2-04-07   133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

在一般情况下,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并不会影响股票的索赔额,因为在揭露日后,该因素同样存在,同样影响基准价。如在揭露日前20元购入虚假陈述股票,揭露日后基准价为15元,20元购买股票时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因素存在,在揭露日后,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因素同样存在,其作用同样反映在15元基准价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因素对索赔额没有影响。

那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影响到基准价?索赔额?为了更直观全面分析,先假设一虚假陈述股票,其真实价格为15元,虚假陈述后股票上涨为20元,股票重组成功上涨为30元,如果重组失败,股票又变为20元,那么在揭露日后,重组成功后股票的基准价为25元,重组失败后股票的基准价为15元。

投资者投资该股票,在基准日后卖出,存在五种情形。第一种是在重组后购买,重组成功,投资者每股30元购入,基准价是25元,投资者每股的损失是5元;第二种是在重组后购买,重组失败,投资者每股20元购入,基准价是15元,投资者每股的损失是5元;第三种是在重组前购买,重组成功,投资者每股20元购入,基准价是25元,购入价低于基准价,无法索赔;第四种是在重组前购买,重组失败,投资者每股20元购入,基准价是15元,投资者每股的损失是5元;第五种是在重组前购买,重组失败,重组失败和被立案调查同时公布,投资者在每股20元购入时,这种情况下由于双重利空叠加,基准价可能下跌为14元,虚假陈述的因素为5元,市场恐慌情绪可能为1元,索赔额有可能扩大。通过上面的分析,只有在第五种情形,重大重组失败叠加虚假陈述揭露,损失额才可能扩大,才可以酌情予以扣减。

 

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