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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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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沈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购买“实战宝典A款”合约,并向其打款48,000元。在履约期间沈某对产品内容不太满意,经反映协商,某证券公司再为沈某服务一年“实战宝典A款”,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
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某证券公司为沈某安排的投资顾问陆续向沈某发送短信。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共推荐股票5支,每支股票均附有买入点、止盈点、止损点提示,技术指标分析,入选理由,仓位配置,投资者风险提醒等信息。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共推荐股票5支,每支股票均附有买入点、止盈点、止损点提示,技术指标分析,入选理由,仓位配置,投资者风险提醒等信息。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共推荐股票17支,1支股票附有买入点、止盈点、止损点提示,技术指标分析,入选理由,仓位配置,投资者风险提醒等信息,其余股票未附相关信息。2019年10月、11月,2020年2月、4月、5月、6月期间,某证券公司均未向沈某发送股票信息。某证券公司表示,在实际履行中,如果是投资助理提供咨询服务则会有止损点和止盈点,如果是老师提供服务,老师会提供股票代码,并持续关注该支股票,在过程中给予指导。
沈某对服务不满意,以未按约提供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诚实履约。根据该协议约定, 某证券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沈某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盘中文字直播间提供行情解析以及对短线操作进行点评,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沈某提供的证据,某证券公司在2019年10月、11月,2020年2月、4月、5月、6月期间,未向沈某发送过一条股票推荐短信,某证券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途径向沈某提供了咨询服务,显属违约。
其次,《服务协议》虽未对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但某证券公司当庭表示,如果是助理提供咨询服务则会提供止损点和止盈点,如果是老师提供服务,老师会提供股票代码,并持续关注该支股票,并在过程中给予指导。说明无论是某证券公司的投资助理还是投资老师均有提供止损点和止盈点的义务,只是提供的时间和形式不同。且如果缺乏止盈点、止损点等信息,对沈某来说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某证券公司的宣传材料“选股步骤”上含“操作部老师设定买卖点位,仓位,止损止盈等,通知客户进行操作”的内容,沈某据此亦会对被告提供上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因些,一审法院认为,提供止盈点、止损点等信息应属于某证券公司的义务,某证券公司自2019年10月之后提供的服务中未包含上述信息,显属违约。
再次,某证券公司当庭陈述其盘中文字直播间仅试运行了一两个月就停止运行,故某证券公司在提供文字直播行情解析上亦存在违约行为。
故一审法院认为,某证券公司在履约中存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某证券公司如有减少服务产品项目的,应向沈某进行退费处理。结合《服务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某证券公司的违约责任以及过错程度等,一审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应退还沈某已支付的合同项下的服务费45,000元。
关于沈某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某证券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向沈某提供咨询服务,为沈某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而决策由沈某自己作出,具体的股票交易行为也由沈某自己实施。沈某作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应当明知证券投资存在风险,双方在《服务协议》也约定不保证沈某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此外,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也超出了某证券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故对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写,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