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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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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至28日,投资者诉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纶科技,新纶新材。股票代码: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证据交换、开庭,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代表投资者发表了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原被告双方经过唇枪舌战,法庭最后休庭。
深圳中院对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有了基本的认定,即在2017年4月25日以后购进新纶科技股票并在2019年6月26日以后持有或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新纶科技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19年8月1日),此交易记录新纶科技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方便到深圳或在深圳的投资者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到深圳中级法院当场核对;外地的投资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一份),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
案件回放:
1、2017年4月25日新纶科技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
2、2019年6月26日新纶科技发布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3、2020年5月21日新纶科技发布收到证监会处罚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新纶科技三项违法事实: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2016 年至 2018 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655.12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 24,935.67 万元,虚增利润 7,643.3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42.73%;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虚增采购成本 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 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94%,虚增采购成本 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3%。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新纶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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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