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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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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州浪奇,000523)于2021年1月9日,发布《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1月11日,股票收盘也跌停,广州浪奇投资者纷纷咨询索赔事宜,并与律师联系进行登记,笔者也发布《广州浪奇(000523)受立案调查 投资者索赔暂登记》,提出在两个时间点的投资者可能进行索赔,但究竟是在哪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笔者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判断2021年1月9日有可能是“揭露日”。因为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州浪奇在2021年1月9日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股价1月11日收盘也跌停,2021年1月9日可能被定为“揭露日”。
2021年1月9日虽然符合“揭露日”的一般条件,但是否是首次?值得商榷。广州浪奇在2020年9月28日发布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如果是库存货物虚假陈述,那“揭露日”就应该是2020年9月28日,而不是2021年1月9日,因为该库存货物虚假陈述在2020年9月28日被首次公开揭露,且股价也几乎连续三个跌停,符合“揭露日”认定的一般条件。但是,广州浪奇在2020年11月10日发布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似乎对库存货物所涉风险,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作了处理,依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该不再追究,但细读该公告,证监会只对该货物风险没及时披露作处理,并未对该货物下落作出结论,如果该货物下落构成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处罚,那揭露日的时间应该就是2020年9月28日。
揭露日时间之关键,是因为在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的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广州浪奇投资者在2020年9月28日之后2021年1月9日前由于知道货物下落不明而选择卖出股票,股票三连跌停,遭受了重大损失,而揭露日在2021年1月9日,他们是不能索赔的,这对这部分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而确定揭露日,要依据证监会的处罚,在证监会处罚未出来之前,两个时间点都有可能。因此,在2021年1月9日前购进广州浪奇并在2021年1月9日以后还持有或卖出;或者在2020年9月28日前购进广州浪奇并在2020年9月28日以后还持有或卖出广州浪奇的投资者可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联系暂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