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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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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科技(国华网安)一审判决,诉讼时效剩八个月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0-12-18   399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20201217日,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投资者诉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04,下简称国农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一审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3年11月20日,更正日为2017年6月15日,判决国农科技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扣减了投资者的部分诉求,虽然缺乏依据,但还是支持了投资者的部分请求,在2013年11月20日后购买国农科技股票并持有至2017年6月15日以后,在2017年6月15日以后持有或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与我联系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22日,国农科技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6 号)的公告,因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2013 年 11 月 18 日与胡某泉签订《ATP 专利授权使用协议》未及时进行披露,深圳监管局对国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给予处罚。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到2021年8月22日届满,时间不多,投资者参与维权要积极准备。

案件回溯:2013 年 11 月 18 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与胡某泉签订《ATP 专利授权使用协议》。 2018年8月22日,国农科技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6 号的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们接受国农科技投资者委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2月14日立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031日,2020年7月27日两次进行开庭审理。


索赔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17年8月31日),此交易记录国农科技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份,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如方便亲自到深圳中院核对身份证信息的可不需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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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zmwlawyer@163.com  QQ:1985242600

网址:http://www.zqflw888.com (证券法律网)



 


郑名伟律师,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