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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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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园集团,600525),于2020年10月24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的公告。深圳监管局认定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 2016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证券市场禁入。
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索赔条件:在2017年3月15日以后购进长园集团并在2018年12月25日以后持有或卖出(具体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长园集团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出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交易记录,可以是交易流水、资金对账单等(起止日期:从购入日至2019年6月30日),此交易记录长园集团单只股票或多只其他股票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身份资料:方便到深圳或在深圳的投资者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到深圳中级法院当场核对;外地的投资者需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一份),供法院立案时核对身份信息;
投资者准备好上述资料后与我联系,或邮寄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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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从2003年开始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