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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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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开庭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0-22   89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2011年4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在庭审中,代表丁锐等投资者,同意进行调解。被告代理律师也表态:“中弘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不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单,也不会是最后一单,中弘地产不予回避,基于事实,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调解”。主审万庆农法官也表态: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法院将会着重对本案进行调解,促成调解结案。

 

中弘地产的前世今生

中弘地产,1997年8月18日由安徽宿州科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25日更名为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第53号文批准,于2000年5月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股票4,000万股,股本由5,400万股增至9,400万股,股票简称为科苑集团,证券代码为000979。2006年7月21日,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科苑集团用资本公积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7.5股,公司股本由9,400万股增至12,400万股。2009年,科苑集团增发438,273,671股收购中弘卓业和建银国际持有的中弘投资 100%股权和中弘兴业 100%股权,2010年3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中弘地产”。

 

科苑集团造假

证监会2010年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苑集团:1、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自2000年5月发行上市开始,就以自已或人他名义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没有进行披露。2、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3、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4、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5、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科苑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吴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周润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证监会认定的科苑集团在上市后以自已或人他名义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没有进行披露的行为,和东方电子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非常相似,都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炒股牟利,而东方电子案是把盈利拿回公司当为主营收入,从这个角度上说,科苑集团案的性质更为恶劣。

 

开庭审理

2010年4月29日,中弘地产公告证监会的处罚后,曾成功代理东方电子、科龙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发表了<科苑造假,中弘买单>一文,征集投资者对中弘地产进行索赔,得到广大投资者地积极响应,在10月份就代表丁锐等投资者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合肥市中级法院经过谨慎审核,给予立案,并定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

在公开开庭的庭审中,中弘地产代理律师提出三点抗辩理由:一、请求法院对原告的真实性进行查证。理由是深沪股市帐户达到1.3亿,不能排除是同名同姓的交易者;二、实施日、披露日、公布日的时间进行确定。理由是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一定时间后才需进行披露,披露日的时间有更前的;三、存在系统风险。对原告身份资料真实性进行查证,不是本案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如确有疑问,通过交易所进行查询即可,不构成任何障碍。对于实施日、披露日、公布日的确定,被告只是口头陈述,大多是臆想,并没有拿出相应证据进行证明,不具备证明力;系统风险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中大多数被告会提出来的抗辩理由,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对于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原被告代理律师在证明方法上的认识是一致的,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来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被告要证明系统风险存在,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发生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再举证证明该事由导致了系统风险的产生。被告拿出深沪K线图、中弘地产K线图以及媒体的报导,并没有证明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然后导致的股市影响,泛泛之谈缺乏严谨的逻辑推理,不能证明存在系统风险。最后,法庭强调将着重对本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协商调解结案。

 

欢迎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案

   科苑集团从一上市2000年5月就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至2005年6月16日被揭露,造假时间长,行为恶劣,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其股价从上市时的最高价37.66元,到造假被揭露最低时的2.18元,投资者损失惨重、欲哭无泪、血本无归!幸接盘科苑集团的中弘地产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态,不回避,愿意承担责任,投资者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在2005年6月16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股票,在2005年6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弘地产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诉讼,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或公证件、深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科苑集团至卖完之日或至2005年12月31日,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章),委托律师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