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郑名伟律师
电话:(0755)82910800
传真:(0755)82910422
手机:13802265825(工作时间)
Email:zmwlawyer@163.com
Q Q:198524260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东方电子,是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简称。1997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时任东方电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隋元柏与董事会秘书高峰等人以“虚假财务报告”为诱饵,开始了神奇的“造富”运动。
隋元柏指使公司经营销售部门负责伪造合同与发票,销售部门人员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手段,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达17亿多元。同时,为了应付审计,销售部门还伪造客户的函证,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制作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财务报表,由证券办据此编制虚拟的公司中报、年报,提供给股东和社会公众。
自1997年1月21日上市以来,东方电子股本连年高速扩张,至2001年中期,成为证券市场上极为罕见的“东方电子现象”。与此同时,东方电子二级市场股价也连年翻番,最高时复权价高达330.6元,其市值在深市中仅次于深发展,名列第二,在市场上树立了绩优高成长的蓝筹股形象。
然而,2001年7月16日至8月6日,短短15个交易日,东方电子股价从17.5元最低跌至10.28元,跌幅达41%。
2001年7月,正是公司发布公告前后,经营部门一位熟知公司造假情况的人员向监管部门举报。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公司财务报表等。
2002年5月13日,隋元柏被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经烟台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高峰及有关财务人员方跃也相继在上海和深圳落入法网。
最后查明,从1997年至2001年长达5年的时间,在东方电子主要高层管理人员的精心策划下,东方电子编造虚假经营业绩高达17亿元,换取了绩优高成长的形象。其时间跨度之长,造假手段之隐蔽,涉及金额之大,堪称中国证券市场之最
2002年12月1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东方电子公司(000682)虚构业绩,欺骗股东,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当时董事长隋元柏有期徒刑二年,高峰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生效后,被骗的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2006年6月23日,东方电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投资者将近7000人,金额高达4.4亿,这是当时虚假陈述索赔案中金额最大,影响最广的案件。
2003年7月,全国代理东方电子案的几十名律师,齐聚石家庄,召开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索赔案”研讨会,对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揭露日、系统风险进行研究,最后决定成立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律师维权团”,集中代理东方电子索赔案。
2007年7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律师维权团推选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上海的宋一欣律师、北京的李庆民律师、青岛的顾文江律师作为四个代表,与东方电子进行谈判,经过几天艰辛的谈判,终于达成调解方案,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并通过股票折价的方式给予支付,东方电子案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五年多的时间,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终于得到解决,这是投资者、律师的胜利,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胜利!中国证券市场再也不是任人操纵、圈钱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