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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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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美雅虚假陈述索赔案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0-22   88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粤美雅概况

粤美雅,位于广东省鹤山市人民西路40号,原为广东鹤山毛纺织总厂,1992年7月5日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粤股审(1992)4 8号文批准改组为广东(鹤山)美雅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6月10日经广东省证券委员会粤证委发(1993)002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56号复审同意批准为公众股份公司,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证券代码000529,现名为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396515872股,流通股份为216058090股,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由于粤美雅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现正在恢复上市的努力中。

证监会处罚

2005年4月30日,粤美雅公告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的调查,2007年6月21日,粤美雅公布收到证监会[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认为:粤美雅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虚增2003年利润110,675,160.25元,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导致虚增2003年利润57,250,031.37元,认定粤美雅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并且通过报表调节方式虚增2004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利润,决定对公司及当时董事长冯国良等予以处罚。

怎样索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粤美雅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证监会处罚,并于2007年6月21日公布,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从2007年6月21日起两年内可以向粤美雅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索赔。《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粤美雅位于广东省鹤山市,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影响购买的股票,在基准日前卖出的,其遭受的损失,为买入股票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股票数量计算;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股票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股票平均价格与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股票数量计算。基准日则为揭露日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粤美雅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4月30日,其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为2005年5月25日,至2005年7月28日,46个交易日的成交量为219506573股,粤美雅流通股份为216058090股,即2005年7月28日是粤美雅虚假陈述基准日,基准价,即46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13元。

故投资者因粤美雅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索赔期间为粤美雅2003年度报告披露日2004年3月19日以后,并持续持有该股票到2005年4月30日后,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粤美雅进行索赔。在2005年7月28日前卖出的,其差额损失为买入价减去卖出价乘以数量;在2005年7月28日后卖出或还持有的,其差额损失为买入价减去1.13元乘以数量。

欲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交易的对帐单或交割单(需加盖证券公司业务章或公章),联系电话: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0755-82911957,13802265825;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的A座1311)

诉讼展望

2007年,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成功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东方电子、银广厦、大庆联谊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先后成功结案,起诉的投资者大多数都得到满意的赔偿,也鼓励了广大遭受虚假陈述损失的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向不诚信公司说不,广大投资者的法律行动,极大的震慑了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必须切实面对造假后果,再也不是处罚个几十万就可以了解。

粤美雅是为数不多的未股改上市公司之一,因3年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其状况类似于被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东方电子。粤美雅暂停上市致使大多数投资者无法自由买卖该股票,因此一直非常关注其信息,由于证监会对其作出虚假陈述处罚,在东方电子、银广厦、大庆联谊等成功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影响下,广大投资者获知受骗后,纷纷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粤美雅虽被暂停上市,公司还是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出售等各种措施努力扭转亏损,并且积极的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摆脱包袱,现公司的基本面已经得到好转,相信投资者的损失会得到赔偿。

本案警示

粤美雅虚假陈述,是粤美雅被暂停上市的主要原因。粤美雅虚构2003年度利润,把亏损包装成盈利,玩弄数字游戏,以为靠包装财务数据就可以蒙骗过关,放松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企业亏损,从而使企业一亏到底,导致被暂停上市,粤美雅前高管,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那些相信粤美雅公告信息的无辜投资者,其损失已无可挽回,如果法院不主持正义,依法对其进行补偿,那这些相信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者,还会相信三公原则吗?建立于三公原则基础上的证券市场还能健康发展吗?证券市场是信心市场,是信誉的买卖,老老实实的人得不到好处,是否鼓励大家去坑蒙拐骗?相信法院会给投资者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