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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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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0-22   140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郑名伟律师

浏览证监会近期的处罚,发现一个现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

在证监会2008第49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瞿湘,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在利用其接触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认定其在2007年12月11日购买特力A股票83,700股,2008年3月卖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因其没有盈利,反而亏损,处以3万元的处罚。

在证监会2008第46号处罚决定书中,对邓军、曲丽,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获知了捷利股份准备收购辽宁中期的消息,分别购买了捷利股份20000股及10000股,分别获利150099.72元及75106.63元,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分别处以没收邓军违法所得150,099.72元,并处以150,099.72元的罚款;没收曲丽违法所得75,106.63元,并处以75,106.63元的罚款。

这两宗涉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都不大,盈利金额才达二十多万,另处一宗还是亏损,证监会同样对他们进行查处,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小道消息满天飞”有着很大的震慑作用。很多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接触到内幕信息,以为购买的金额不大,几十万到上百万,在日交易量达到上千亿的证券市场,不会引起监管层的注意,混水摸鱼,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这两宗案件的查处,给这些人敲响了警钟,不要以为牟取的不法利益不大就没有人管,在现资讯系统相当发达,侦查手段非常先进的今天,任何不法行为,都很难隐瞒。

当然,对于证监会查处的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是“拍苍蝇而不敢打老虎”,这也是有些偏颇。证监会在2008年查处了有重大影响的杭萧钢构、带头大哥777、汪建中等案,对证券市场影响严劣的害群之马给予痛击,对于证券市场初露苗头的小鱼小虾也不能姑息,“大鱼”是从“小鱼”来,在“小鱼”变成“大鱼”之前,它要吃掉大量投资者的血汗钱,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更应该加强打击。因此,证监会一直强调投资者风险教育,是要从根本上培育起理性的投资观念,才能使证券市场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如果放任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那将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不管大小,都必须给予痛击。

中国传统教育,提倡“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于证券市场,我们同样不能因为行为不严重而放任,毕竟,掀起滔天大浪的“大鱼”,原来也只是一条条“小鱼”。